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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章 母系氏族与女性力量2(5 / 7)

说闲话。

既然各种不满意,为什么不直接不嫁人呢?

【在我国古代,普遍是男尊女卑,妻子处于夫权的统治之下,秦律也有相关规定,比如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的陪嫁均由丈夫支配。只有“夫有罪,妻先告”的情况下才不会被没收陪嫁;

而且丈夫如果犯罪处以流刑,妻子也要跟随丈夫去流放地共同生活共同吃苦。但是如果妻子犯罪服刑,她的所有陪嫁——无论是奴隶仆人还是嫁妆财产,都要归丈夫所有。】

【但秦的法律也有前进的一面,比如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殴打妻子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打成重伤,丈夫会面临酷刑。而且秦法对夫妻双方的忠诚有同等要求,无论是谁通奸,双方都被认为是犯罪。】

【秦朝结婚需要官府登记,离婚同样也是,否则会构成弃妻不书,双方均要惩罚。】

嬴政不断点头。

不错,就是这样,夫妻双方都忠诚,才能家庭稳定,对孩子也好。

无论是谁不老实,自己跑路或者养男宠再生几个私生子什么的,孩子是最倒霉的。

没错,说得就是他的渣爹和渣娘,还有那个臭不要脸的渣男宠,还敢酒后自称是他“假父”,实在该死!

想到这里,嬴政冷漠地端起一杯酒,一饮而尽。

不过,现在都已经死了,只有他坐在这里,还有机会看到后世的评价,终究还是他笑到最后。

【但是法律保护丈夫有弃妻的权利,可以片面离婚,妻子却不享有。再婚权也仅仅适用于男方,尤其是有儿子的妇女,哪怕丈夫死去也依然保持着与死鬼丈夫的婚姻关系,也就意味着不能再婚。】

【挺疑惑的,带孩子的单身母亲生活压力也比不带孩子的女性更大,现代把养孩子叫做养四脚吞金兽,意思很明显,养孩子就是不断地花钱。还不允许再婚,那官府帮忙给钱给寡妇养孩子吗?

要知道寡妇为了照顾孩子,哪怕是参与社会劳动也要更辛苦时间更短,这条法律明显是没有照顾过孩子的男人写得。】

秦始皇会稽刻石云“饰省宣仪,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就是鼓励有子的妇女不要再改嫁的。

不过吧,那时刚统一天下没多久,六国都不服秦,六国之人对这条法

律完全无视,

该改嫁还是改嫁,

秦朝短短几十年,女性在改嫁上并没有受到太多压制,属于民不举官不究,原属于六国的官吏也没有那么严格的追究责任,有过孩子的寡妇还更受欢迎。

秦始皇还很讨厌赘婿,尤其讨厌婚后还去富贵人家当小白脸的男人,同样是在会稽石刻云:“夫为寄猳,杀之无罪”。

——嗯,可以从中明显地看出,阴暗的童年需要一生治愈,秦始皇立法和约束天下人婚姻时,有很明确的童年阴影。

但除此之外,秦始皇也知道人口凋零需要恢复,除了在征兵攻打南越时把赘婿也算上,日常也没多过分的约束男女婚姻,秦朝女性更多的是与男性一样,饱受阶级压迫,劳役和战乱之苦。

【汉朝开始独尊儒术后,注重纲常礼教,婚姻立法有了浓厚的伦理色彩。比如儒家重视伦理纲常,包括妻妾的地位明确,在汉朝娶妻纳妾如果礼制不符合规定,“乱妻妾位”属于明确的犯罪,所以小说如果在汉朝来一个宠妾灭妻,那是要蹲大牢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注重门第家世,现在我们知道的许多魏晋时期名门公子有名的才女都是大家族彼此联姻。】

谢道韫想起自己联姻的丈夫,就有些无奈。

王凝之是名门公子不假,但着实是个废物!

两人婚后关系不睦,也或许从一开始就不合适,只是两个家族只想到了利益,从来没人考虑两人的感情。

在宗族制的大家长权力下,被牺牲的不止是女性。

每一个弱者,都得为家族奉献自己。只是女性地位更卑微,处于压迫链的底端,尤其是没能生儿子、甚至完全没有生育的女性,那在大家族眼里简直是毫无作用,属于底层中的底层。

【有一点请大家注意,我国其实严格来说,不属于一夫多妻制度,是属于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哪怕对皇帝来说也是如此,只有皇后属于妻,其余的妾,在存在奴隶买卖的时代是可以被妻主发卖的。】

【比如大家可能没想到的唐朝。唐朝还存在奴籍制度,有“良人”和“贱人”之分,法律明确规定“良贱不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属于“贱人”的部曲、奴婢可以被买卖,妾属于奴婢。】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一夫多妻制度依然存在。一夫多妻制与一夫一妻多妾制最大的区别就是妻妾们的地位,比如一夫多妻制的国家在法律和教义里是明确规定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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