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迎风书院>历史军事>三国之经天纬地> 第十八章 反垄断法(2)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十八章 反垄断法(2)(2 / 2)

刘瑾想要买张三的店铺?没门!你张三想出手转让店铺,可以,卖给谁都行,唯独不能卖给刘瑾或刘瑾的代言人!

总之,合并和股权变更时,工商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会对正常的市场竞争造成影响和限制,如果有,那就是违法的,不允许!

所以,反垄断法颁布以后,凡是企业合并或股权变更,都需要向户部工商司进行申报,获批以后,才可以实行!

另外,这第三条的前缀是:具有或可能具有,也是非常有深意!即便你们的联合和股权变更行为,尚未造成既成事实的垄断,但是将来可能会存在垄断的风险,主管部门也有权一票否决!

这就意味着,未来四大家族再想通过商业合并和股权变更等行为继续做大做强,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了,他们本来就已经如此树大招风,所有申报,工商司都会否决,无异于保护了那些中小企业,为他们保留了一线生机!最近转码严重,让我们更有动力,更新更快,麻烦你动动小手退出阅读模式。谢谢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没有了